科研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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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.市农科院召开2023年度总结表彰 暨2024年度工作动员部署会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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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.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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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.2023年中国及31省市现代农业行业 政策汇总及解读
- .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习近平对“三农”工作作出重要指示
- .积极应对极端雨雪低温天气,科技保障小麦丰产丰收
鹤壁市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快单位科技事业发展,促进学术民主,加强学术指导,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骨干在科技决策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,成立鹤壁市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。
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院长实施学术领导的学术评议、评审和咨询机构。
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:
1.审议研究院科技发展规划,评审和论证重大科研项目,讨论学科建设、科研机构设置与研究方向调整等重大问题;
2.评价和推荐院科研成果;
3.对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进行评价、建议与推荐;
4.对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,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;
5.审议院课题组、部门提交的有关科研协作以及其他事项,和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。
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维护我院学术声誉,发扬学术民主,倡导学术自由,鼓励学术创新,开展对外合作,加强学术道德建设。
第二章 组 织
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、名誉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以及专业技术代表组成。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,由院长兼任;名誉主任委员1人、副主任委员3~4人、秘书长1人,由主任委员提名,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;秘书长负责院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管理。
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作为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,挂靠科研管理科。
第三章 委 员
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19~21 名高级专业技术专家或业务骨干代表组成,包括遴选委员、推选委员和院外专家委员三部分。
第八条 院内委员产生办法:按遴选委员、推选委员分别进行。
1.遴选委员:在职院领导、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、博士研究生为遴选委员,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,提请院长审定。
2.推选委员: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,按照在职院高级职称技术人员、中级职称技术人员、高层次人才,分层次充分酝酿,产生委员建议名单,提请院长审定。
第九条 院外专家委员产生办法: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课题组推荐、建议的基础上,提出院外专家建议名单,提请院长审定。
第十条 委员的基本条件
1.热爱中国共产党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、热爱农业科研事业,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以及法律、法规。
2.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,坚持原则,顾全大局,为人正派,办事公道,乐于奉献。
3.对本学科、本课题组的发展前沿和趋势具有较强的宏观把握能力、战略思维能力和文字、语言表达能力。
4. 在职院高级职称技术人员、中级职称技术人员、招聘的高层次人才或院外著名专家。
5.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,身体健康。
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担任委员。
第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、义务和职责
1.在决议院学术委员会重大事项时,有表决权和建议权。
2.参加院学术委员会活动,承担并完成交办的任务。
3.为农科院的学科建设、平台建设、人才与团队建设、科技创新、成果培育、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提出咨询建议。
4.维护农科院的形象和声誉,在学风建设、学术活动和科研工作中起楷模作用。
5.对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问题及过程履行保密的义务和责任,由于泄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,承担相关责任。
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,委员可以连任。连任人数不少于上届委员总数的1/3,并注意学科、专业、研究方向、年龄等的平衡。学术委员会换届时,产生程序同“第八条”、“第九条”。
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再担任委员:
1.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,并经委员会讨论通过的。
2.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,即自行解聘委员资格。
3.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。
4.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,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。
5.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。
6.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再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。
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解聘、调整和增补委员建议方案,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。
第四章 议事规程
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由主任委员主持,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;全体会议休会期间,主任委员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。院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各类表决性会议,出席委员应达到2/3以上时方能举行。
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决议重要事项时,按照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议。院学术委员会表决的议案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,须达到投票人数的2/3通过方为有效。学术评议事宜可根据情况采用“记名”或“无记名”投票的方式表决。在学术上,注意听取和保留少数委员的意见。
第十七条 工作纪律
1.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院学术委员会有关会议时,事先向所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。
2.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,主任委员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全体会议审议。
3.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,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,先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,可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。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。
4.在讨论、评定、审议与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,实行委员回避制度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主任委员提议,修改方案经广泛征求意见、学术委员会审议表决后发布实施。
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